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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內容標註法:歐盟、中國和美國

簡短回答。目前沒有單一的全球規則,但三個關鍵制度在兩個機制上趨同:文件中嵌入的可機器讀取的標記,以及人可見的披露……

Lifewood Data Technology · 2026年7月29日 · 閱讀約 8 分鐘

短答案。 並沒有單一的全球規則,但三個重要監管體系都聚焦於兩個機制:一個嵌入文件中的可機器讀取的標記,以及一個在人類可能被誤導時可見的披露。歐盟《人工智能法案》的第50條透明度義務自2026年8月2日起生效,涵蓋合成音頻、圖像、視頻和文本,並包含深度偽造披露義務。中國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標籤規定,要求明確可見標籤和隱含元數據標籤,細節更為具體。美國目前沒有綜合性聯邦法律——加州《人工智能透明度法案》自2026年8月2日起對大型提供商生效,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則依據現有權力監管誤導行為。對於向全球市場發佈內容的出版商而言,可行的政策是對所有內容進行標記,並在合理觀眾可能被誤導時進行披露

這裡大多數合規失敗是階段性的而非故意的:標記工作被交給了出版團隊而不是生產流程,等到有人提出疑問時,生成上下文已經丟失。本指南總結了各監管體系的要求,明確了模型構建方與出版方之間的責任劃分,以及單一全球政策的樣貌。這是一份實踐層面的總結,而非法律建議。


三大監管體系的共同點

並列閱讀這三項法規會發現,它們的差異遠小於其文本表述所暗示的。每一項都將一項技術義務與一項溝通義務區分開來。技術義務是將某種內容嵌入文件,使其可被機器讀取——例如元數據、水印或加密清單——以確保人工生成的來源隨內容一同傳播。溝通義務則是要以人類能夠察覺的形式,向人類告知:當他們看到某項內容時,該內容可能是合成的,而他們原本可能將其視為真實。

每一項都沿供應鏈劃分責任:構建生成系統的主體承擔標記義務,發佈輸出的主體承擔披露義務。大多數品牌屬於後者,這也是最常見的錯誤來源——即認為,只要模型供應商對輸出進行了水印處理,發佈方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監管體系 生效日期 核心義務
歐盟AI法案,第50條 2026年8月2日 提供者需對合成音頻、圖像、視頻和文本進行機器可讀的標記;部署者需披露發佈到公眾領域的深度偽造內容和AI生成文本(尤其涉及公共利益事項);聊天機器人需明確告知用戶其為機器生成
中國——CAC標籤規定 + GB 45438-2025 2025年9月1日 用戶可見的明確標籤,以及文件元數據中的隱含技術標記;對信息服務平臺和分發平臺提出義務要求
加利福尼亞AI透明度法案(SB 942,經AB 853修訂) 2026年8月2日(平臺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針對月活躍用戶超過一百萬的提供者:提供免費的AI檢測工具,可選的可見披露,以及在生成的圖像、視頻和音頻中嵌入潛在來源追溯信息

這些是實際生效的要點,而非任何一項法規的完整範圍;具體適用情況由豁免條款決定。


歐盟AI法案第50條要求什麼?

第50條針對特定類別的系統設定了透明度義務,而非針對AI整體。對內容生產者而言,有四項義務至關重要。與人直接交互的系統,必須明確告知用戶其正在與AI系統互動。提供合成音頻、圖像、視頻或文本生成系統的提供者,必須確保輸出以機器可讀格式進行標記,並能被識別為人工生成或被篡改。部署者若生成或修改深度偽造內容,必須進行披露。若部署者發佈AI生成文本以向公眾傳達公共利益事項,也必須進行披露,除非該內容經過人工審核,且編輯責任由個人或組織保留。

深度偽造的定義比公眾普遍理解的更廣泛。它涵蓋任何AI生成或篡改的圖像、音頻或視頻內容,其內容模仿真實人物、物體、地點、實體或事件,會使人誤以為其真實可信或真實存在。這包括真實發言人的人工合成語音、真實建築的AI生成圖像,以及真實事件的篡改錄音——不僅限於公眾人物的面部替換視頻。披露必須在首次呈現給用戶時完成,且必須清晰、明顯地傳達。

這些義務自2026年8月2日起生效。歐盟委員會已表示,對於在該日期前已投放市場的生成系統,將提供過渡期以履行標記義務,而AI辦公室也正在制定關於標記與標籤的行業準則,作為合規路徑。

最常被忽略的豁免條款是:當人工智能系統僅在標準編輯中提供輔助功能,且不實質性地改變輸入數據或其語義時,無需標註。色彩分級和降噪技術完全符合這一範疇。而替換背景、改變人物所說內容、或生成從未拍攝過的鏡頭,則不屬於此類情況。


為什麼中國的監管更嚴格?

中國的制度更為悠久且具體。2025年3月,中國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佈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措施》以及強制性國家標準GB 45438-2025。兩項規定均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

該規定要求兩類標識。顯性標識是用戶可感知的,例如文本、音頻提示或圖形,明確告知內容為人工智能生成,如文本中的"AI生成"標記或圖像角落的標籤。隱性標識是添加到文件元數據中的技術標記,不易被用戶察覺,記錄內容的合成來源及提供方。此項義務適用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在線內容分發平臺,因此分發平臺需自行承擔檢測與標註責任,而非依賴上傳者完成。

對於向中國平臺提供內容的公司而言,標註絕不能成為發佈後的附加環節。隱性標識必須在文件製作時即生成,必須在傳遞過程中保持完整,併成為平臺自動化檢測所依據的內容。法律評論將兩者的主要區別歸納為:歐盟規定的是結果,而中國則明確指定了實現機制。


美國是否有聯邦層面的標註法律?

截至2026年中期,並無全面性的聯邦標註法律。目前存在三個相互重疊的義務來源,將其中任何一個視為整體是錯誤的。

州級立法。 加利福尼亞州《人工智能透明度法案》(SB 942),經AB 853修訂後,對內容生產者影響最大,將於2026年8月2日生效。涵蓋的提供商——即在加利福尼亞州公開可訪問、月活躍用戶或訪問量超過一百萬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統——必須為其自身輸出提供免費的公共AI檢測工具,向用戶提供可見披露選項,並在生成的圖像、視頻和音頻中嵌入可被機器讀取的元數據。AB 853還將該框架擴展至大型在線平臺,自2027年1月1日起,這些平臺必須展示元數據信息,不得故意移除,最終還將覆蓋設備製造商。

行為規範。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長期擁有的關於禁止不公平或誤導性行為的權力,適用於未披露的合成推薦、虛構的用戶評價以及誤導性的AI生成聲明,無需專門的AI相關法律條款即可適用。

因此,對於美國出版商而言,很少會問‘這裡是否有標註法律’,而通常會問‘如果未明確說明,普通消費者是否會受到誤導’——這是一種早於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現的標準,且不依賴於具體法律條文。


滿足所有三項要求的出版政策

對於在多個市場發佈內容的組織而言,最經濟且可辯護的策略是制定一項全球統一的出版政策,以滿足最嚴格適用的要求。義務屬於文件本身,文件會流動傳遞。

  1. 根據內容合成程度對每項資產進行分類。 三個類別:對真實素材進行的人工智能輔助編輯;描繪無真實人物或事件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以及模仿真實人物、地點或事件的人工智能生成或篡改內容。只有第三類在《第50條》的定義下屬於深度偽造。
  2. 在出口時標註,而非在發佈時標註。 在文件離開生產環節時,即刻寫入可被機器讀取的來源信息。在發佈時標註意味著要信任每一個下游分發路徑,而其中必然存在一個路徑不會執行此操作。
  3. 根據受眾風險決定可見披露,然後將其全局應用。 保留一個文件的標註版本和未標註版本,是使未標註版本進入錯誤市場的途徑。
  4. 將深度偽造規則設為硬門檻。 任何描繪出可識別的真實人物、地點或事件且被生成或實質性修改的內容,在首次暴露時必須進行披露,並需向所有被描繪的人物獲取書面同意。
  5. 審計流程中元數據的剝離情況。 編輯、轉碼和平臺上傳大多會剝離元數據。當來源追溯無法存活時,需自行記錄其保管鏈。
  6. 為每個資產保留記錄。 哪個模型、何時、在何種許可下、經過何種人工審核、有哪些標籤,以及發佈於何處。

來源追溯本身的機制——記錄內容必須包含什麼、如何規定監督、如何設定披露立場——在 AI內容治理、披露與來源追溯 中有詳細說明。


這在實際生產中具體改變了什麼

遠低於評論所暗示的程度,前提是工作在正確的階段完成。標記是導出階段的一次性流程變更;可見披露是每個資產類別中一次性的設計決策。昂貴的版本是事後補救——在內容發佈後才發現,一個本地化變體庫需要標籤,或沒有人記錄過其中哪些使用了合成語音。對於在政策出臺前已生產的內容,回溯標記通常不可能,因為生成上下文已丟失:從源文件重新導出,對未標記的部分添加可見披露,或直接退役該資產。


Lifewood的應對方式

Lifewood 商業生產AI生成內容,因此自身遵循這些規則而非從外部評論。標記和披露元數據在交付階段應用,這是流程觸達批次中每一個語言變體的最後一步——並且覆蓋 50多種語言30多個國家中的40多個交付中心。按市場制定的標籤政策,恰恰在單個導出階段規則所覆蓋的交接點上失敗。對於一個需要回溯的庫,第一步是盤點哪些內容仍可從源文件重新導出:這決定了哪些內容可修復,哪些必須退役。參見 AIGC服務AIGC視頻製作交付方法


資料與進一步閱讀

  • 第50條,透明度義務 — 歐盟人工智能法案(整合文本),以及歐洲委員會第50條常見問題解答。
  • AI生成合成內容的標註措施(英文翻譯)— 中國法律翻譯,2025年3月;Loeb & Loeb LLPBird & Bird 2025年的評論。
  • SB 942 — 加利福尼亞立法信息,2024年;AB 853 — CalMatters數字民主,2025年。

常見問題

法律上,僅在適用規則生效時才需要。實際操作中,一個全球性政策更經濟且更安全,因為文件會流動,且一個資產的標註版本和未標註版本在一眼觀察下是無法區分的。大多數在歐盟或中國運營的出版商認為,對所有內容進行標記比維護例外情況更省事。

第50條規定,當人工智能系統僅提供標準編輯的輔助功能,且未對輸入數據或其語義進行實質性修改時,不適用標記義務。常規的色彩校正、降噪和超分辨率處理屬於該豁免範圍。而替換背景、改變人物所說內容、或生成從未被捕捉到的圖像,則不屬於該豁免範圍。

兩者都負責,但針對不同的事項。生成系統的提供方承擔標記義務;而輸出內容的發佈方則承擔披露義務。一個品牌若使用第三方模型,通常屬於發佈方,因此模型的水印並不能免除其責任。

指由人工智能生成或操縱的圖像、音頻或視頻內容,其內容模仿真實人物、物體、地點、實體或事件,會使人誤以為是真實或可信的。這不僅包括公眾人物的面部替換視頻,還包括真實發言人的人工合成聲音以及真實地點的人工生成圖像,均屬於此類內容。

截至2026年中期,並無全面性的聯邦法律。目前有效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各州立法——尤其是加利福尼亞州的《人工智能透明度法案》,自2026年8月2日生效——以及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對誤導性行為的一般管轄權,該管轄權涵蓋未披露的合成代言和誤導性的人工智能生成聲明,而無需專門的AI相關法律條款。

大多數重編碼流程都會剝離元數據,這是基於元數據的來源追溯機制的核心實際弱點。可通過將元數據與一種在重編碼後仍能保留的水印相結合,採用作為圖像一部分而非文件一部分的可見披露,並保留自身記錄以獨立驗證聲明,來緩解這一問題。加利福尼亞州的AB 853法案還規定,大型在線平臺不得故意剝離符合要求的來源數據,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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